中伦观点 | 商业往来中赠送、收受“比特币”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其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近年,随着电子设备的普及,比特币在国内外备受追捧。那么如果在商业往来中,为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而赠送、收受“比特币”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呢?换句话说,比特币是否可以被纳入到“贿赂范围”。
对于“贿赂范围”外延的界定,学界主要有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利益说、财产性利益和部分非财产性利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从上述规定及解释可见,“贿赂范围”不仅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其他利益的手段”和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尽管比特币尚未在我国取得合法地位,但目前比特币已经成为被一些国家认可的国际支付手段,且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或购买一些虚拟物品。例如德国财政部于2013年8月称,比特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成为德国法律下的记账单位;2013年10月,世界首台“比特币自动提款机”在加拿大温哥华启用,办理加拿大元与比特币的兑换;而今年4月1日,日本内阁正式签署《支付服务修正法案》,比特币在日本成为法定支付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也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尽管《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等,但据相关报道比特币全球交易量中,有八成来自于中国。并且,不乏有人在网上购买比特币后拿到美国和加拿大等地进行变现。
目前司法上,对于比特币的是“货币”还是“数据”仍有争议。但无论是将比特币视为“数据”,还是“货币”,不可否认的是比特币具有相当的“财产性价值”,并可以将其“价值”用具体金额加以量化。有数据显示,国内两大平台火币网和OKCOIN比特币的日成交量一般在300万枚左右,而比特币的价格在过去一年从2500元一路飙升至8000元。此外,国内也已经有一些司法判决确定比特币的价值性。例如在黑龙江省高院审理的“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就确定了比特币的价值性“分34笔购买价值约200万元的比特币553.0346个”;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武宏恩盗窃案”中也明确指出“涉案的比特币共价值人民币205607.81元”,“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可见,比特币符合《意见》中的“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及《规定》中称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由此,比特币应该被纳入到“贿赂范围”。
我们认为,和其他“财物”相比,比特币具有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通过计算产生、总量固定、不受地域限制、匿名性等特点。而比特币的“交易具有匿名性,交易的发生仅仅体现比特币钱包地址和一串随机的文字和数字,难以辨识个人身份和来去难以溯源”,“容易实现跨国境、跨平台兑换”,“便于存储,不易被查收”的特点,则可能使其成为绝佳的贿赂工具。例如,伦敦专注于合规服务的区块链技术初创公司Coinfirm就曾接到匿名举报,称一家大型制造公司的采购部负责人正从一家供应商处收取比特币贿赂,与制造商延长合同期限,而不进行招标。
尽管目前在我国尚无因比特币贿赂而遭调查的先例,但有工商局就曾办理过商家为争取交易机会而支付“虚拟币”的商业贿赂案。在该起案例中,调查人员认定“在销售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和虚拟货币过程中,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增加网站人气和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使用给予用户虚拟币提成的不正当利益方式,诱使老用户推荐新用户进行充值消费,并于2011年9月至11月通过推荐方式获得违法所得1023.4元,税后所得1001.8元,其商业贿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实践中也不乏有学者呼吁“网络虚拟财产应该纳入贿赂的范畴,具体应该纳入财物的范畴。在认定网络虚拟财产贿赂的过程中,应注重从类型上对虚拟物、虚拟货币分别认定,以及从数额上对有参考售价的虚拟物、无参考售价的虚拟物和虚拟货币分别认定”。我们认为,以比特币进行贿赂与以“虚拟物”、“虚拟币”等虚拟财产进行贿赂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也应被纳入到“贿赂范围”。
尽管在我国立法中尚缺乏对比特币的具体规定,但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如果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而赠送、收受比特币,仍有较大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
作者简介: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合规/政府监管,诉讼仲裁,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上海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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